民法典新规,养狗人士须勤勉尽责,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赔、赔、赔
这狗还能养吗?我的狗,栓在店内的,明明是他故意逗狗被咬,为何判我全责?
【案情简介】
四川成都,李某饲养着一只秋田犬,平时在其经营的茶饮店内,用绳拴着,2019年5月20日,文某经过店门口时,蹲下来挑逗这只秋田犬,被其咬伤,事发时,狗是栓着绳的。
文某治疗出院后,将该秋田犬的主人李某,起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文某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到其店内挑逗狗,自身存在过错,同时,自己的狗是栓着绳的,尽到了管理义务,对狗采取了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应当依法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发现,秋田犬是成都禁养的22种烈性犬之一,是禁养的犬。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秋田犬饲养承担文的全部赔偿责任,共86364元。
对此,该如何看待呢?
一、本案侵权事实,发生在《民法典》颁布施行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本案侵权发生在2019年,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即《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效最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案属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动物饲养人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饲养的秋田犬属于成都市禁止饲养的犬,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文未经被告李同意,擅自逗狗,有一定的过失,但由于被告饲养秋田狗属于成都禁止22种强狗品种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禁止饲养强狗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严格无过错责任,不得抵消过失以减轻饲养者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告发生了损害,也有过错,但由于被告李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狗,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这是民法典的特别规定。
(二)
我的狗,既没咬你也没扑你,为何要我赔偿二十万?法院:赔!
【案情简介】
路人被狗惊吓摔倒,你的狗,即使没有咬到人家,也没有扑着她,哪怕是距离3米远,也需要赔偿。
而且,要赔偿的不是一百二百,也不是一千二千,而是二十多万!
近日,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则案例,恐怕会成为养狗人士的恶梦。62岁的欧阳老人晚上散步时,经过李的店面,被李饲养的泰迪狗吓坏摔倒在地。因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手术。
出院以后,欧阳老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6000元、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50963元。
狗主人李拒绝赔偿,欧阳老人起诉李。
李为自己辩护,并提供了一段现场视频,称他的泰迪狗没有追赶、绊倒或咆哮欧阳老人。事件发生时,泰迪只走了大约50厘米,正常行走,不是碰撞或向前冲。
法院调查发现,事发当晚,欧阳老人和丈夫散步,经过李某的店面处时,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犬,见欧阳夫妇接近,站立起来,并向欧阳老人方向走了两步(约50公分),此时距欧阳夫妇约3米远。
当欧阳老人看到泰迪靠近时,他惊慌失措地躲在左边,摔倒受伤。
因此,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李没有绑狗绳和其他约束。
欧阳老人在看到涉案犬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时,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导致摔倒。
虽然狗与人体没有实际接触,但欧阳老人的受伤与他有因果关系。
重新计算欧阳老人损失金额后,法院裁定李应赔偿欧阳老人209775.03元。
这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典型案例,动物虽然没有直接接触到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受伤,应认定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动物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小轿车撞上宠物狗,狗没事,车坏了,交警:“狗”的全责!
不久前,湖南省长沙市发生一起遛狗未牵绳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件,最终上法庭,发人深省。
【案情简介】
童某出门遛狗时未给狗栓绳,其狗横穿马路,与丰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丰某车辆受损。事后交警部门认定丰某属正常行驶,不负责任。
童的狗,经宠物医院检查,没有受伤。丰的车辆总维修费用为4837元。童认为车与狗相撞,狗没有受伤,车辆严重损坏,不合理,不排除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受损,因此拒绝赔偿。
最后,法院判处童某赔偿丰某车辆维修费4837元。
对此,该如何看待?
一、本起交通事故中,童某遛狗未栓绳,其狗横穿马路造成交通事故,童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今年5月1日生效的《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狗离开家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狗受伤和传播疾病。
在这种情况下,童出去遛狗,没有按照狗绳的规定,导致狗在路上跑,过马路,正常驾驶丰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童行为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典特别作出了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童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丰某车辆损失维修费用。
二、童某认为狗没受伤而车被撞坏,不排除车辆此前就是坏的,这并非不可能,但是,他没能提供证据,因此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提供证据,在本案中,童只向法院提交了宠物医院出具的一系列检查证明,只能证明其狗在交通事故中没有受伤,不能成为其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因。
童某主张丰某的车辆受损不符合常理,不能排除此前就是坏的,但是,他没能提供出有效证据证明,童某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而,其诉讼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俗话说杀蟾蜍赔好人,童某的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是非常明显的。
三、“法不能向不法止步”,本案中童某遛狗未栓绳,存在过错,应当“买单”。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宠物狗的饲养者,童在遛狗时没有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也没有履行管理责任,导致交通事故和丰的车辆损坏。童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童某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买单。
总结
根据我国法律,养狗有以下法律责任。
在我国,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赔偿是无过错责任的。一旦发生动物造成损害的后果,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属特殊侵权,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1、一般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了饲养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一般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得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原则,即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是否有主观过错,只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
比如,受害人无视警告,故意挑逗、刺激狗,致使被狗伤害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狗主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狗的主人,必须履行义务和责任。
《民法典》还规定: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对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责任。
另外,刚刚于今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2、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最严格的责任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论什么原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责任。
来源:周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