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拴绳入法,违者将面临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2021年5月1日施行,里面规定了携犬出户须佩戴犬牌且拴绳牵引。近日,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旧馆中队在辖区内查获一起携犬出户未履行犬只约束义务案。
案情概要:
2021年2月3日9时37分,旧馆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南浔区旧馆镇潘家庄路有一只黄色土狗,当事人并未用牵引绳约束犬只。执法人员随即制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履行犬只约束义务。同时,执法人员向其制发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至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询问。经领导同意,旧馆中队对该当事人立案调查。
该养犬人的行为已违背了《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属在镇完工区域内携犬出户,未执行约束犬只责任的违纪行为。2021年2月3日,稽查队友根据《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对当事人的违纪行为做出处罚款RMB100元的行政处罚法决策,当事人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天向特定金融机构交纳了罚款。
有关法律法规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镇完工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理应由成人选用牵引绳牵引带等方法约束犬只,并按时消除所携犬只的排泄物。
不可带上除军警犬、正确引导犬以外的犬只进出幼儿园、幼稚园、中小学及其医院门诊、大型商场、酒店、餐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间内地区和搭乘公共交通设施。
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背本规章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在城市、镇完工区域内携犬出户,未执行约束犬只责任的,由市人大明确的养犬主管机构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下列罚款;情节恶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在城市、镇完工区域内携犬出户时不按时消除所携犬只排泄物的,由市人大明确的养犬主管机构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下列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养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