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狗的主人需要赔偿吗?
宠物狗被咬死
刘女士刚从一家大型国有企业退休。她的收入很好,她的爱情很好,她的孩子在事业上很成功,他们应该幸福地生活。然而,有一种担心让她卧床不起了好几个月,她几乎遇见了阎王。怎么了?原来,孩子们担心刘女士退休后生活不适应,给她买了一只小狗,这是一个珍贵的品种。能说话的小眼睛,能摆动的小耳朵,能被白雪覆盖的长发,纤细的双腿,像大家庭的淑女一样上下走动,很讨人喜欢,谁能看得出来谁能自夸。一路上,吸引了无数行人的目光,刘女士感到非常满意。
可是,一天黄昏,彩霞满天,树木葱茏,刘女士领着狗宝贝优雅地散着步。突然,一只凶恶的藏獒从路旁斜穿过来,猛地把狗宝贝扑倒在地,锋利的牙齿死死咬住狗宝贝的肚子,鲜红的血沽沽而出,肠子都漏了出来,狗宝贝当场毙命。这残忍的一幕,让刘女士目瞪口呆,愣在那里,不知所错。
藏獒的主人是王先生。因为丢三落四,肇事人自身溜了出来,結果被狗咬伤去世了。这一事情不但给刘女士导致了财产损失,还产生了极大的心身损害。刘女士寻找王先生,期待赔付她的经济发展和精神损害。但王先生觉得,咬狗是小动物中间的个人行为,和人不相干,因而回绝理赔。历经数次商议无果,刘女士只能将王先生告到法院。这一案件造成了热情的探讨。
狗主人中间的法律问题
有论者认为,狗咬死了另外一只狗,这与狗的主人无关,因为狗虽然有生命,但没有思想,狗咬狗的行为不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因而狗主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这一论调显然站不住脚,狗有它们自己的主人,主人对它们有饲养权和管理权。要是这只藏獒咬的是人,藏獒主人王先生肯定没法逃走自己的责任,即使这次咬的不是人,王先生也应当负起自己作为主人的责任。
即然疯狗咬人和人相关,那也是哪些的状况呢?有些人觉得,它是一起侵权行为案子,由于王先生有过错,他沒有非常好地管理方法好自身的藏獒,而他的藏獒也执行了侵权行为,给刘女士导致了危害,并且侵权行为与危害中间存有逻辑关系。但此案不符侵权行为案子的关键要素:一是侵权责任人不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二是王先生沒有主观性有意,其个人行为也不是主观性过错。
要是否侵权责任,那麼它是什么呢?它是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便是被告方无法预料的有时候产生的事情。这一事情是刘女士和王先生也没有预见到的,而且产生的概率也是非常低的。
如果是事故,他们该如何承担责任?民事责任有三个原则: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对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没有过错,后果由双方平等分担;无过错原则是指不存在主观上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当事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这三个标准来剖析,在这个“狗咬狗”的案子中,王先生尽管沒有主观性有意,但他客观性上是有过错的,他沒有管好自己的狗,造成 血案的产生,他理应负关键义务,应担负刘女士的绝大多数财产损失。
狗主人的精神赔付怎么计算?
那么,刘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呢?本案中刘女士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数月卧床不起,面容枯槁,身体消瘦,心中的阴影久久挥之不去。从后果来看,刘女士应当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并没有满足刘女士的愿望,这是法律的一大遗憾。我国法律当前对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精神损害行为应当是由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但在本案中,刘女士的精神损害行为却是因为狗的行为导致的。二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重点放在了被侵权人的人格尊严、名誉和肖像权等,被侵权人的生命、健康也考虑,但不作为重点。三是考虑到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经济承受能力,也不容易过量地注重精神损害赔偿。从本案来看,刘女士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确实对她有点不公平,但又必须顾全大局,确实是个两难选择。